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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引发了广泛关注。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其遗产分配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及其非婚生女儿朱某博。然而,这一遗嘱在法律上引发了诸多争议,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颇具戏剧性。
朱某是一名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他生前曾留下一份手写遗嘱,表明其身后的财产将由黄某及女儿朱某博继承。然而,朱某还有一位婚生女儿朱某蕙,她对这份遗嘱提出了异议。朱某蕙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亲生女儿,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且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是她从已故的母亲那里继承来的。
法庭上,黄某一方出示了朱某于2021年手写的遗嘱,遗嘱中提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及女儿朱某博继成。然而,这份遗嘱并非完美无瑕,上面不仅有涂改痕迹,还将继承写成了继成。尽管如此,一审法院仍然认定该遗嘱系朱某的真实意思表达。
在遗产分配问题上,法院首先确定了朱某的总遗产。由于朱某的妻子先前已去世,朱某与婚生女朱某蕙曾就妻子的遗产进行过诉讼,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其名下资产减去这部分已判决给朱某蕙的遗产。
接下来,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根据朱某的遗嘱意愿,非婚生女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然而,对于遗嘱中赠予黄某的部分,法院认为这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法院最终判定,该部分遗产中,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
综合下来,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了朱某遗产的80%,而婚生女朱某蕙则继承了20%。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双方的不满,均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就遗嘱的有效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黄某一方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不应适用婚姻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且朱某写遗嘱时妻子已经死亡,属于单身状态,无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朱某蕙则坚持认为,朱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全部无效。她还提到,遗嘱存在诸多瑕疵及不合常理之处,真实性存疑。
然而,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双方的上诉请求,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维持原判。朱某蕙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父亲的出轨行为导致母亲精神分裂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订立遗嘱,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于非婚生女因为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限较长而认定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从而分得更多遗产的判决结果,朱某蕙同样表示不能接受。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律师们认为,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支持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部分遗产是合法合理的。
然而,对于朱某蕙来说,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她无法接受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了伤害她的人手里。她表示将继续向高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道德争议,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深刻思考。它提醒我们,在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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